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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请方应始终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当收到认证机构的通知时做出适当变更。

2.认证通过后,申请方应保证生产的产品持续满足产品要求,并按国家和我机构有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和产品相关信息使用的规定,正确使用其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如需将认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人时,申请方应完整地复制或按照认证方案的规定复制。

3.有关产品认证的声明与获证产品的认证范围一致。

4.申请方不得以损害我机构声誉的方式使用产品认证的结果,不得做出使我机构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有关产品认证的声明。

5.当获证产品因故被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时,申请方应停止使用包含产品认证内容的所有广告,包括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申请方需要注销认证证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机构,并将全套证书交还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当认证证书被撤销时,申请方应将全套认证证书交还我机构。

6.在文件、宣传册或广告等传播媒介中涉及到产品认证内容时,应遵守我机构的要求或认证方案(如《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规定。

7.申请方应按照我机构公开性文件的规定,保存从各种渠道收到的与认证要求符合性有关的所有投诉记录,并在我机构要求时,向我机构提供。

1)对这些投诉以及在产品中发现的影响认证要求符合性的任何缺陷,采取适当的措施;

2)将所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8. 当申请方出现如组织机构变更、涉及认证特性的变更等情况时,应尽快通知我机构以采取适宜的应对措施,申请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律、商业、组织状况或所有权的变更;

2)组织和管理层的变更(如:主要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

3)关键原辅料的变更、产品或生产工艺的变更、主要生产设备的变更;

4)联系地址和生产场地的变更;

5)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

9.申请方应按相应实施规则及我机构的认证要求接受证书有效期内我机构2次年度现场监督。申请方还应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我机构视情况安排的例行监督外的飞行检查。

10. 当获证产品因故被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时,申请方应停止使用包含产品认证内容的所有广告,包括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申请方需要注销认证证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机构,并将全套证书交还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当认证证书被撤销时,申请方应将全套认证证书交还我机构。

11.申请方对我机构的认证行为、审核结论、公正性等有权向我机构当事人提出异议,如对处理结果不满,申请方可向我机构的认证管理委员会直至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提出投诉/申诉。

12.申请方须确保提供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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